Article 6

In force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区域内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宣传、引导工作,可以制定和实施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发现本区域内畜禽养殖废弃物直接排放、随意弃置和处理染疫畜禽或者病死畜禽等污染环境行为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制止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