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本条例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公安、卫生健康、水务、林业和草原、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区域内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执法监督、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等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