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发挥资源统筹、服务主体孵化、人员培训等功能。

县(市)、区至少设置一所以老年人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供养服务设施(中心敬老院),具备老年人供养服务、服务示范、技术支持等功能。

每个街道、乡镇至少设置一所乡镇级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具备短期托养、居家照护、日间照料、文体娱乐、老年人政策咨询办理、指导社区工作等功能。

每个社区至少设置一所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等服务,具备日间照料、上门服务、助餐配餐、文体娱乐等功能,有条件的可以增设全托、临托等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