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新建城镇居住区应当按照每一百户不低于三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满一百户的城镇居住区,可以就近统筹多个居住区配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配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配置不达标的,按照每一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新建、购置、置换、改建等方式统筹配置。配套建设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设置于建筑物低层,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者半地下室,二层以上的应当设置电梯或者无障碍坡道,并设置独立的出入口,配备室外活动场地。
鼓励社会力量将闲置的医院、学校、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以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依法改造后用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拓展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服务中心的养老服务空间,引导养老服务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市场主体开展社区老年人用餐、医养结合等养老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