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城镇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维护管理,保证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备相应的维护运营人员、设备和场地,建立相关管理制度;

(二)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井盖、泵站、污水处理等设施设置清晰、统一的标识;

(三)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城镇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养护、维修、改造,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定期对城市广场、立交桥、隧道、涵洞、低洼地等易涝区域的城镇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清疏;

(四)发现管道堵塞、污水外溢、设施损坏或者丢失等安全隐患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造成严重影响的,及时向县(市、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

(五)制作并定期更新公共排水设施运行图,清查废弃公共排水管网,及时处置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公共排水管网;

(六)定期对排水单位和个人管网接驳、排水行为、施工活动等进行巡查,发现违法接驳、违法排水或者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及时劝阻并向县(市、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

(七)向社会公开有关维护管理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