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运营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镇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维护运营单位负责;

(二)自用排水设施及其连接公共排水设施的接驳管,由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铁路等线路安全保护区、公园、下沉式广场、公路以及涵洞、隧道等用地范围内的自用排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其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移交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管理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确定;

(四)难以确定维护运营单位的,由县(市、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的维护运营单位负责。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验收合格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