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年度建设改造计划,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对未建成公共排水管网等设施的城镇地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污水,通过推进污水集中处理或者分散处理等方式,确保污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其工程建设方案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