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新建城镇区域和工业园区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已建成的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区域,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以及水环境治理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新建、扩建、改建居民小区、商业综合体等建筑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阳台(露台)、地下车库等用水部位设置独立的污水排放管道,并接入公共污水管网。
在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区域,禁止混接污水管网与雨水管网。
自用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排水单位与个人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要求进行改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
Local Regulations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