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散居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30%以上的乡,可以申请建立民族乡;特殊情况下,人口比例可以略低于30%。

已经建立的民族乡(镇),一般不得撤销、合并或者变更区域界限。确需撤销、合并或者变更区域界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不得损害其利益。

民族乡(镇)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加民族名称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