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严格控制在淦河流域河道新建、扩建箱涵和新建拦河闸坝。因公共利益等原因确需建设的,市、流域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和论证评估,并依法进行审批。

市、流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淦河流域已建拦河闸坝、水电站进行综合评估,对安全风险高、环境影响大、功能效益低、运行管理问题突出的,进行分类整改、采取措施逐步退出或者依法作出其他处理。

禁止在淦河流域新建装机容量五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

Local Regulations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