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市、流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淦河干流及其支流堤防建设,组织实施河道清淤疏浚,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畅通。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和流域区(县)人民政府编制淦河流域河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划定岸线功能区及边界线,严格岸线用途管控;制定并实施淦河流域河库岸线修复计划,保障自然岸线比例,恢复岸线生态功能。

禁止非法侵占淦河流域河库水域和违法利用、占用淦河流域河库岸线。

Local Regulations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