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无偿献血量累计一千毫升以上或者捐献造血干细胞的个人;
(二)超额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
(三)在献血宣传、教育、组织、动员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四)在采供血、医疗临床用血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五)在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六)对献血事业捐赠或者做出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七)其他对献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Local Regulations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