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5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具体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工作。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授权,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Article 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