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公积金账户的启封、封存;

(四)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六)受理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八)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九)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