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经审判机关依法通知,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司法鉴定人无法定情形不得拒绝出庭。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审判机关依法为司法鉴定人提供席位、通道等条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支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并提供必要条件。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国家规定标准计算。
司法鉴定人确因法定情形不能出庭作证的,经审判机关许可,司法鉴定人可以提供书面说明,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作证。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4,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