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三)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注销或者被撤销登记的;

(四)相关专业的执业资格被撤销的;

(五)有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

(六)司法鉴定人死亡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第三项情形被注销登记的司法鉴定人,需要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4,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