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和损坏、移动停车场的设施设备的,由旗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擅自设置地桩、地锁、锥桶、围栏立柱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的,由旗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规定,在停车设施设备上涂抹、刻画或者张贴悬挂广告、招牌、标语的,由旗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项规定,擅自在停车场经营性展示车辆的,由旗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停车泊位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擅自在停车场摆摊设点的,由旗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用圈地、划片等方式侵占公共场地,作为停车泊位收费的,由旗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