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停车场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公告牌的;

(二)未在停车场内醒目位置设置停车引导标志标识的;

(三)未向智慧停车信息管理平台实时上传停车泊位信息、车牌识别信息、车辆进出时间和收费标准的;

(四)未配备监控设施,未登记进出车辆,未按照规定妥善保管车辆出入、视频监控等记录的;

(五)未制定经营服务、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防汛、安全技术防范等管理制度的。

Local Regulations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