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研究制定加强消防工作的政策和措施;

(二)将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明确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监督检查职责,协调解决公共消防设施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三)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公共消防设施、消防队伍、灭火和应急救援装备、消防训练设施、消防宣传教育等需要;

(四)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五)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提高社会消防安全意识;

(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