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按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完善监控设备等安保设施,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与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联网,加强对人员、场所、用品、车辆以及活动等的安全管理,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校园周边治安和交通秩序管理,保障校园及周边安全。
学校、幼儿园对校园发生的扰乱教学秩序或者侵犯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未成年人受到人身伤害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寄宿制学校应当建立夜间值班和安全巡查制度,配备生活辅导员和安全保卫人员,加强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指导和安全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