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林业、水务、海洋、农业、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编制湿地保护规划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擅自修改、调整或者变更湿地保护规划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未依法采取湿地保护、管理或者修复措施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在湿地保护范围内违法审批建设项目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未依法对湿地恢复建设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未按照规定发放和使用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

(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湿地保护法定职责,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