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海珠湿地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管理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未按照规定履行湿地管护责任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履行商业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湿地保护法定职责,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湿地管护责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未按照规定履行湿地管护责任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管护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