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海珠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海珠湿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海珠湿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划定海珠湿地保护范围及其外围的建设控制区,明确海珠湿地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区内建设项目的高度控制,制定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

经批准的海珠湿地控制性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调整或者变更。因保护和管理确需修改、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修改、调整或者变更海珠湿地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缩小海珠湿地保护范围的面积。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