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制定机关未按照书面审查意见或者处理计划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依法提出下列议案、建议,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一)确认有关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要求制定机关限期修改或者废止;
(二)要求制定机关自行修改完善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要求制定机关进行清理;
(三)依法予以撤销。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建议时,制定机关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