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研究解决行政执法重大问题,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保障。

司法行政部门代表本级政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具体事务,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工作,统筹协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行政执法争议等工作。

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内的行政执法工作,并对具体承担相关行政执法的机构进行指导监督。

机构编制、公务员管理、财政、人力社保、数据等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行政执法有关保障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