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本市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旅游、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部门负责相应行业领域内的综合行政执法,并由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与本款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款规定执行。

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将职能相近、专业性适宜的行政执法事项纳入前款规定的综合行政执法范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的综合行政执法,并由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区县(自治县)行政执法部门派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使用和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