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旅游安全综合监督管理机制,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建立旅游景区突发事件、旅游高峰期应对处置机制和旅游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并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订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强化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旅游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旅游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门人员,配置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旅游者流量大的重点景区应当按照相关部门要求配备专业医疗和救援队伍。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救援。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