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以1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