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澧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7, 2024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5
- Articles
- 22 articles
(2024年8月27日漯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澧河干支流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水源地保护工作。
相关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水源地保护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农业农村、畜牧、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沙澧河建设运行保障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源地保护相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澧河干支流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施用肥料、农药,降低农业面源污染,防止造成水污染。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水源地保护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引导公众参与保护工作。
对污染水源、破坏保护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一级保护区:澧河取水口上游一千米至下游一百米两岸堤防背河堤脚以内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澧河取水口上游三千米至下游三百米两岸堤防背河堤脚外五十米以内的区域。
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外,澧河取水口上游七千二百米(乡道054澧河桥)至下游五百米两岸堤防背河堤脚外五十米以内的区域;唐河入澧河口至上游二千米(唐河与马沟连通处)两岸堤防背河堤脚外五十米以内的区域。
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一经划定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不得损毁一级保护区的隔离防护设施。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的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
(二)直接或者间接排入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废水、污水;
(三)倾倒废渣、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四)炸鱼、毒鱼、电鱼;
(五)采砂、取土、挖坑、打井、葬坟、钻探、爆破、挖筑鱼塘及其他危及堤防和水质安全的活动;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四)经营有污染物排放的餐饮、住宿和娱乐场所;
(五)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
(六)设置装卸垃圾、危险化学品、煤炭、矿砂、水泥、粪便、油渍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七)使用农药;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并进行生态修复。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从事网箱养殖、餐饮、住宿、旅游、游泳、垂钓、野炊、露营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三)设置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码头;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并进行生态修复。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损毁一级保护区的隔离防护设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二)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二级保护区内经营有污染物排放的餐饮、住宿和娱乐场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个人在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野炊、露营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