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

(三)加装车篷、车厢、伞具、座位(儿童安全座椅除外)等装置;

(四)拆除或者改动限速处理装置;

(五)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

禁止销售和驾驶前款规定的电动自行车。

Local Regulations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