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转化和应用,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电子档案库以及资源数据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进行全面系统记录,并运用图片、文字、录音、录像、多媒体等形式,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内容和表现形式、流变过程、核心技艺和传承实践情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数字化保护。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据整合共享,建立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数字化系统,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种类、传承保护等情况,提升社会化共享与利用水平。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