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控制临近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建设项目的开发强度和经营规模。
Local Regulations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