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无障碍设施使用;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
(四)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合法使用权益;
(五)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危险建(构)筑物以及其他危险设施或者危及建(构)筑物使用安全;
(六)利用建筑物屋顶;
(七)利用行道树、擅自占用绿化隔离带或者损毁绿地;
(八)利用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隧道、高架轨道隔声墙、道路以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墙;
(九)在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及其防洪堤、大坝、水闸的安全防护范围;
(十)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十一)影响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逃生和消防救援等正常功能;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