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市、县(市、区)侨务、文物、住房和城乡建设、退役军人事务、档案等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华侨历史遗存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华侨历史遗存保护的具体管理工作:
侨务主管部门负责华侨历史遗存保护名录的编制和管理等工作。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涉侨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涉侨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以及其他建筑保护的监督管理。
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涉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
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涉侨档案保护的监督管理。
侨联组织充分发挥作用,参与华侨历史遗存保护工作。
其他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华侨历史遗存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