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涉水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标注产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以及生产企业信息、注意事项等内容;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境外进口的,同时标注委托方或者进口总代理商信息。
(二)标注卫生许可批准的技术参数。
(三)不得标注具有防治疾病作用或者夸大功能的内容。
(四)国家对涉水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