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禁止发布下列情形的药品广告:

(一)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

(二)内容与药品说明书不符的;

(三)药品功效含有不科学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四)以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五)以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处方药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