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在规定区域和时段经营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城市管理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