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明知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七条规定,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