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小作坊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许可证和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等相关信息。
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购或者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环境和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设施清洁;
(三)配备并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防尘、防鼠、防蝇、废弃物收集等设备设施,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四)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时清理变质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专区(柜)存放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五)贮存、运输、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六)使用符合标准的洗涤剂、消毒剂;
(七)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知晓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具备有效健康证明;
(八)不得接受食品生产企业和其他小作坊的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
(九)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