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发证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小作坊不再从事食品生产的,应当在二十五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注销许可手续;生产经营场所迁址的,应当申请注销原许可证,并重新办理许可证。
小作坊因季节性等原因停产半年以上的,恢复生产时应当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