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Amended

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移交档案:

(一)列入市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年,向本级综合档案馆移交;列入区县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向本级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档案移交单位一般自电子档案形成之日起五年内,向本级综合档案馆移交,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电子档案,可以适当延长移交时间。涉密电子档案移交时间另行规定;

(三)非常设单位承办、组织重大活动形成的档案,自活动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本级综合档案馆移交;

(四)被撤销单位的档案,自单位撤销或者工作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区县综合档案馆移交;

(五)需要向社会公开的现行文件,在文件公布之后的一个月内向本级综合档案馆报送。

列入专门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项目结束之日起一年内,向专门档案馆移交。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移交期限的,应当征得市、区县档案主管部门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