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行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伤害事故责任:
(一)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