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州、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野外用火管理监督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森林防火区的野外用火管理监督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生产区的野外农事用火安全监督和指导工作。

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及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野外用火分区、分类管理及监督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