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防空、综合行政执法、消防救援、气象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