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列车运行或者强行上下列车;
(二)故意阻碍车门、站台门开启或者关闭,强行上下车;
(三)擅自进入驾驶室、隧道、轨道或者其他禁入区域;
(四)攀爬、翻越或者钻越围墙、护栏、护网、闸机、列车、站台门等;
(五)在非紧急状态下擅自操作有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
(六)在车站、列车车厢、通风亭(井)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吸烟、用火;
(七)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轨道、列车、通风亭(井)、接触轨(网)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投掷物品;
(八)在出入口、通风亭(井)、变电站、冷却塔周边躺卧、留宿、堆放和晾晒物品;
(九)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弯道内侧修建影响行车视线的建(构)筑物或者种植有碍行车视线的植物;
(十)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五米范围内停放车辆、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
(十一)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升放风筝、孔明灯、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和无人机、航空模型等低空飞行器;
(十二)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
(十三)其他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