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禁止下列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
(一)损坏隧道、轨道、路基、高架(桥梁)、车站、通风亭(井)、冷却塔、变电站、管线、护栏护网、护坡、排水沟等设施;
(二)损坏车辆、机电、电缆、自动售(检)票等设备,干扰通信信号、视频监控设备等系统;
(三)擅自在高架桥梁及附属结构上钻孔打眼、搭设电线或者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在高架桥下擅自泊车、堆土、堆放其他物品、擦碰桥墩等;
(四)损坏、移动、遮盖安全标志、监测设备以及安全防护设施;
(五)其他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