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作业的,应当征得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同意。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和落实安全防护方案,并在作业过程中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可以进入作业现场进行巡查,发现作业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应当要求作业单位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或者停止作业,并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施工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会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及时评估。评估认为施工作业活动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作业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