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特别保护区内,除必需的道路、市政、园林、气象、环卫、人防、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必要的配套设施工程、特别保护区划定前已经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以及其他依法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外,不得进行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无关的建设活动。

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开展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二)挖掘、爆破、地基加固、基坑施工、桩基础施工、钻探、灌浆、喷锚、地下顶进作业;

(三)新建塘坝、开挖河道和水渠、打井取水;

(四)敷设或者搭架管线、吊装等架空作业;

(五)取土、采石、挖砂、疏浚河道;

(六)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建(构)筑物载荷的活动;

(七)电焊、气焊和使用明火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

(八)在过江河、湖泊等水域的隧道、桥梁周围抛锚停靠等活动;

(九)其他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安全的作业。

Local Regulations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