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桥涵设置广告标志、商业摊群点、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保管站,以及临时搭建棚房、堆放物料、施工作业等,应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用途占用,并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利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停车位和隔离设施等的,应当符合道路通行功能和承载力要求,不得影响车辆、行人通行,不得损害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

占用期满后,应当恢复原状,损坏道路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