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城市道路、桥涵不得擅自占用。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悬挂占用许可证,并在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不得占压或者损坏其他市政公用设施,不得堆放有碍人身健康和污染环境的物料。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0, 2024